臺州黃巖討債公司丈夫瞞妻去借款
1月29日,江蘇省常熟市審結了一同典當合同糾葛案。2005年11月25日,被告袁某向被告常熟市某典當公司短期借款14萬余元,以被告夫婦一切的商品房一套抵押給被告,并辦理了相關抵押注銷手續。合同期滿后,因袁某未能按約還款,被告訴至。被告袁妻辯稱,對袁某向被告借款及以房產抵押一事不知情,兩人已于2006年3月14日,被告應向袁某催討借款。
查明,被告袁某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以一名女雇工替代妻子以共有人的名義簽字。以為,抵押房產系被告夫妻共同財富,未經共同共有人同意設定的抵押權無效。本案袁某的典當借款發作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借款用于運營及還款,因袁妻未有充沛證據證明該典當借款系專屬袁某個人債務,故雖兩被告已,其仍應對袁某欠被告的債務承當共同清償義務。據此,判決被告袁某夫婦共同出借被告借款并償付逾期費用。